在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在破产纠纷领域表现出色,全力护航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他就是刘学志。
刘学志律师有着丰富的履历和深厚的专业素养。他于1966年2月出生,是中共党员,汉族,籍贯为河南开封尉氏。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习。
他的工作经历十分丰富。1987年7月至2000年9月,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律所主任。在此期间,他于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他任职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3月起至今,他在郑州开启执业律师生涯,自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他还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
刘学志律师在专业领域的特长十分显著,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他丰富的职业生涯中,获得了诸多社会兼职和荣誉。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个人也多次荣获各类荣誉,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众多荣誉称号。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展现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例。
原告1为何某,是实际施工人且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为王某,是债权受让方。被告1是宇风某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2是昌弘某公司,是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第三人是王某海,为工程介绍人。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由于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的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让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之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还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之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但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于是,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在处理这样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时,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郑州破产纠纷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