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中共党员,一级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1987 年参加工作,拥有中专、本科双段教育背景,早期在尉氏县从事律师实务,历任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后任职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 年起在郑州专职执业,自 2012 年 9 月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社会兼职方面,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现任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执业期间多次获评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荣誉;带领律所斩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党建示范单位等多项集体荣誉。
刘学志律师深耕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代理业务,兼具政府机关、律所管理、破产实务多重经验,擅长破产重整、破产清算、预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衍生纠纷处置,办理多起省内重大疑难破产及衍生诉讼案件,代表性业务案例简要整理如下:
代表性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实际施工人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借用昌弘某公司资质承建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全额垫资完成全部施工,宇风某公司后续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案涉工程款债权登记在被挂靠企业昌弘某公司名下,确认无异议债权 23607765.6 元。后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债,外地法院将破产分配款 1652543.59 元全部划扣。何某及债权受让方王某提起执行异议、复议被驳回后,提起破产衍生的确权诉讼。 法院裁判要点:1、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发包人签约时不明知挂靠,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成为书面施工合同当事人,但有权依据实际施工人规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已经被强制执行划扣的分配款对应权益归于消灭,发包人仅对剩余未分配款项承担付款责任;4、仅受让债权、未实际施工的第三方,不享有破产债权确权权利,受让双方内部纠纷自行处理;5、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代理人身份申报债权,未及时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自身存在过错,需要分担诉讼费用。
案例二:河南供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开封市民营房地产企业供水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进入破产重整。本案妥善化解 555 户购房户的矛盾,创新采用以共益债务委托第三方代建的模式招募投资人,实现破产财产保值增值。案件化解债务 27 亿元,解决 600 余人信访维稳问题,为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复制实践样本。
案例三: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豫东化工企业晋鑫化工因产能落后停产,先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转为破产清算。案件盘活 227 亩厂区土地,拍卖处置化工设备,妥善安置 641 名企业职工,是周口地区首例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为 “僵尸企业” 市场出清积累办案经验。
案例四:河南省开封皮鞋厂(含合并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案
老牌全民所有制国企开封皮鞋厂丧失市场竞争力,进入破产清算,属于开封国有僵尸企业处置试点案件。通过府院联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模式,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妥善安置九百余名职工,实现国有僵尸企业平稳退出市场。
案例五: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转和解案
该企业为省级国有大型能源企业,被列为省级僵尸企业。刘学志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团队负责人,全程承办预重整、重整、和解全流程工作,系河南省内首个预重整立案、预重整转重整、重整转和解成功结案案件。案件裁定负债 27.565 亿元,通过和解极大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实现大型僵尸企业盘活重生。
案例六:破产中受让金融机构债权确认纠纷案
金融不良债权受让后申报破产债权,争议焦点涉及《海南座谈会纪要》适用范围、生效法律文书能否被管理人审查、利息与迟延履行金的债权性质及清偿顺位。 法院裁判观点:1、管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申报的债权审查,确定债权金额、清偿顺位与表决权;2、严格限定《海南座谈会纪要》适用主体与情形;3、区分补偿性债权与惩罚性债权,调解书项下迟延履行金属于惩罚性债权,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案例七:沁阳市三源制麦有限公司个别清偿效力纠纷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发生 253 万元清偿行为,双方就款项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清偿是否无效、是否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产生争议。 法院裁判要点:1、破产受理后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资金原始来源不影响破产财产认定;2、破产程序货币权属采用占有即所有规则,结合企业账簿记载认定是否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3、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具备法定合法利益要件,重整方负责人付款不当然构成合法代为清偿;4、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具备强制约束力,各方不得擅自突破重整计划实施个别清偿,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接受个别清偿优先受偿。
深耕破产业务,擅长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经办多起省内重大预重整、重整、清算案件,处理破产债权确认、建设工程挂靠破产纠纷等复杂实务,兼具司法行政与律师执业双重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