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的法律领域中,破产纠纷问题日益复杂,寻找一位靠谱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便是在这一领域深耕多年,以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
刘学志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拥有一级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于1966年2月出生,是汉族,籍贯为河南开封尉氏,是一名中共党员,1992年4月入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
其教育背景丰富,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他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了中专学业;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又在河南大学攻读了本科学位。
在工作经历方面,刘学志律师有着丰富且扎实的积累。1987年7月至2000年9月,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开启了法律职业生涯,从实习律师做起(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逐步成长为律师、律所副主任,直至担任主任一职。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至今,他一直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自2012年9月起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在处理这类复杂法律事务时游刃有余。在社会兼职及荣誉方面,他也成绩斐然。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获得各类荣誉,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他带领的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在他任职期间,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为了更直观地了解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我们来看一个他处理过的经典案例。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件。当事人主体涉及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以及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是这样的,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阶段,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阶段,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之后发生了债权转让事实,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然而,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的情况出现了,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在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破产纠纷案件涉及众多复杂的环节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刘学志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刘学志律师会是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