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领域,专业维权获好评

2026-10-20 0 次 本站

在法律服务领域,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律师——刘学志。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专业背景与工作经历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开始了他的职业生涯,并逐步成长为律所副主任、主任。2005年起,刘学志律师转战郑州,专注于执业律师的工作,并于2012年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在他的带领下,该律所多次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破产案件办理及衍生诉讼代理

刘学志律师的主要专业特长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不仅擅长处理复杂的破产程序,还能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多年来,刘学志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破产案件,帮助众多企业顺利完成了重整或清算程序。

社会兼职与荣誉

除了在专业领域的卓越表现外,刘学志律师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担任多项重要职务。他曾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他还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也是对其长期以来为法治建设作出贡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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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享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复议也被驳回。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的努力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推动相关法律实践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了破产纠纷领域的佼佼者。他的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赞誉,继续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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