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15 1 次 本站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破产案件逐渐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专业的破产纠纷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刘学志律师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在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

刘学志律师自1985年起开始接受系统的法律教育,先后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和河南大学学习,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1987年毕业后,他从一名实习律师做起,逐步成长为律所副主任、主任,并曾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2005年至今,他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及衍生诉讼代理。

专业特长与社会荣誉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相关衍生诉讼的代理上。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破产案件,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此外,他还担任过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并于2023年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及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个人能力的认可,也反映了他在行业内的影响力。

经典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通过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但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决定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的资金、人员、设备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整个施工过程。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上,所有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都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当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申报了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的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该债权按7%的比例分两次共分配了1652543.59元。之后,何某将部分债权转让给了王某。

文章插图

然而,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的财产。法院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的款项中,优先支付给何某和王某。

通过这一经典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不仅帮助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还为他们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尊重。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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