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纠纷法律服务领域,当事人的口碑往往比任何宣传都更具说服力。郑州的刘学志律师,正是凭借在破产案件办理及衍生诉讼代理方面的长期深耕,赢得了业内的广泛认可与当事人的持续信赖。
刘学志,男,1966年2月生,中共党员,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一级律师。自1987年7月参加工作以来,他已在法律行业耕耘三十余年。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早年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历任实习律师、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领域方面,刘学志律师长期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这一领域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较高,既需要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需要具备处理复杂债权债务关系、协调多方利益主体的实务经验。刘学志律师在这一方向上持续投入,积累了扎实的专业功底。
在专业积累上,刘学志律师的教育背景包括1985年至1987年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中专学习,1989年至1994年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他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在执业荣誉方面,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自2012年9月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以来,他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实务能力,可以从其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得到体现。该案涉及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债权确权的交织问题:实际施工人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经介绍对接某发包人研发中心项目后,以挂靠某建筑公司方式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被挂靠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发包人与被挂靠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发包人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后发包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被挂靠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被挂靠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被挂靠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被挂靠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涉及的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判令发包人在欠付被挂靠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向何某承担支付责任等。案件办理过程中,刘学志律师围绕挂靠关系下的实际施工人权利、破产债权确权路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关键问题展开代理工作,为当事人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解决方案。
破产纠纷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对律师的统筹协调能力和专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刘学志律师依托在破产法领域的持续研究和实务积累,在案件代理中注重理清法律关系、把握程序节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执业风格。对于正面临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长期专注该领域的律师,有助于在复杂的程序推进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