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服务领域,尤其是在处理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中,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精湛的律师至关重要。刘学志律师,作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凭借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案件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代理方面赢得了广泛的认可。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他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逐步晋升为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2005年间,他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起,他一直在郑州执业,期间于2012年加入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行主任至今。刘学志律师不仅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的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的高度评价,并多次获得各级司法部门的表彰。例如,他曾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并荣获河南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此外,他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的社会职务,如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等,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和地位。
何某通过王某海的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但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因此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而项目的资金、人员、设备均由何某自行筹集,盈亏自负。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而,整个项目的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实际上都是由何某独立完成的,宇风某公司也直接向何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当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申报了工程款债权,法院最终确认了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该债权总额按7%的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了1652543.59元。
后来,何某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即4721553.12元)转让给了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的财产,法院冻结了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并从管理人账户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在这个案例中,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成功地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刘学志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纠纷方面的困扰,不妨寻求刘学志律师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