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和重组问题日益凸显,专业的法律服务显得尤为重要。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认可。
刘学志律师现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拥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在1985年至1987年期间就读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并在1989年至1994年继续深造于河南大学,获得了本科学历。自1987年起,刘学志律师便投身于法律行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2012年至今,他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带领律所多次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的专业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管理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由于自身无施工资质,何某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明确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的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及结算全流程。随后,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即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即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复杂的破产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破产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为更多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