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诚信办案口碑出众

2026-10-04 1 次 本站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诚信办案口碑出众

在破产纠纷这片错综复杂的法律领域,一位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往往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郑州地区专注破产纠纷的刘学志律师,凭借多年深耕积累的实务经验与始终如一的诚信办案风格,在业内和当事人群体中形成了良好的口碑。本文从破产纠纷的常见类型出发,结合刘学志律师的执业经历与典型案例,为读者梳理选择破产纠纷律师时应当关注的核心要素。

一、破产纠纷为何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破产案件不同于普通民商事诉讼,它涉及债权申报与审核、债务人财产接管与处置、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表决、破产财产分配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求,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债权无法确认、分配比例受损甚至程序权利丧失。

更为复杂的是,破产程序往往伴生大量衍生诉讼,例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撤销权纠纷、抵销权纠纷、出资加速到期纠纷等。这些衍生诉讼既涉及实体法上的权利认定,又涉及程序法上的衔接配合,对律师的综合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正是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这一聚焦定位使其能够在破产法律服务的细分赛道上持续深耕,形成系统化的办案思路。

二、刘学志律师的执业背景与专业积累

刘学志,男,1966年2月生,中共党员,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一级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方面,刘学志律师1985年至1987年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1989年至1994年在河南大学攻读本科,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工作经历方面,刘学志律师1987年7月进入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历任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社会兼职方面,刘学志律师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荣誉方面,刘学志律师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三、典型案例解析: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破产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在建设工程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以下通过刘学志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展示此类案件的核心争点与处理思路。

(一)当事人主体

原告一何某,系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二王某,系债权受让方。被告一宇风某公司,系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二昌弘某公司,系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第三人王某海,系工程介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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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环节。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环节。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方面。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与划扣款项环节。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方面。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案件核心争点

该案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一是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基础认定,即何某能否基于实际施工行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二是破产程序中债权确权的特殊规则,即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三是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即执行法院划扣的破产分配款能否通过确权诉讼予以追回。

刘学志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从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工程款的实际投入与结算凭证、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破产债权申报的主体与名义等多个维度构建证据链条,力求在破产衍生诉讼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四、选择破产纠纷律师的考量因素

结合刘学志律师的执业经验,当事人在选择破产纠纷律师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看专业聚焦度。破产纠纷涉及法律门类多、程序节点密,律师是否将破产及衍生诉讼作为主要执业方向,直接影响其对程序节奏的把握能力。

二看实务经验积累。破产案件的地域差异和法院操作习惯差异较大,律师是否在郑州地区有持续的破产案件办理经历,是否熟悉本地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流程,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三看沟通与透明度。破产程序周期较长,债权人对案件进展的知情需求强烈。律师能否及时反馈案件动态、清晰解释程序走向,关系到当事人的信任基础。

四看职业操守。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申报、财产分配等直接利益事项,律师的诚信记录和职业规范意识尤为重要。

刘学志律师在多年执业中,始终将诚信办案作为基本准则,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在破产纠纷领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办案方法。

五、结语

破产纠纷的处理,既考验律师对法律规则的精准理解,也考验其对商业逻辑和各方利益诉求的统筹把握。郑州地区专注破产纠纷的刘学志律师,依托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平台支持,凭借在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领域的持续深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法律服务。对于正在面临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衍生诉讼等问题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本地破产审判实践、办案风格稳健的律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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