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的法律界,当谈及破产纠纷领域,刘学志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专业人士。他凭借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破产纠纷难题。
刘学志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这一重要职务,并且拥有一级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于 1966 年 2 月出生,是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有着深厚的政治素养和社会责任感。
刘学志律师的教育背景十分扎实。他在 1985.9 - 1987.7 期间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后又在 1989.9 - 1994.7 进入河南大学攻读本科。这种系统的学习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他的工作经历丰富多样且成果显著。从 1987.07 - 2000.09,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逐步成长为律所主任。期间在 1989.01 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2000.09 - 2005.03 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这段经历让他对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自 2005.03 起,他开始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自 2012.09 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带领律所取得了诸多荣誉,如“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这方面,他有着一个经典案例。
在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例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原告 1 为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 为王某(债权受让方),被告 1 是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 2 是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还有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是,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与昌弘某公司协商以挂靠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然而,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但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于是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应对复杂案件的智慧。在处理破产纠纷案件时,他能够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找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刘学志律师不仅在业务能力上表现出色,在社会兼职和荣誉方面也成绩斐然。他在 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等。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破产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刘学志律师会凭借他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为您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您解决破产纠纷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