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的商业环境中,破产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处理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极高要求。刘学志律师就是在这一领域展现出卓越水准的专业法律人士。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一职,拥有一级律师这样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他 1966 年 2 月出生,汉族,籍贯是河南开封尉氏,1992 年 4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有着丰富的工作经历和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
他的教育背景极为出色,1985.9 - 1987.7 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之后又在 1989.9 - 1994.7 于河南大学深造本科。从 1987 年 7 月参加工作以来,他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从 1987.07 - 2000.09 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做起,一步步成长为律所主任。2000.09 - 2005.03 他担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03 至今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自 2012.09 起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带领律所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众多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社会兼职及荣誉方面,他也是成绩斐然。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时,他个人也多次获得荣誉,如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更直观地了解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某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涉及多方当事人。原告 1 何某是实际施工人但无建筑施工资质,原告 2 王某是债权受让方;被告 1 宇风某公司是案涉工程发包人且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被告 2 昌弘某公司是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还有作为工程介绍人的第三人王某海。基础案情是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资质选择挂靠昌弘某公司施工,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管理费,项目由何某自筹资金、人员、设备并自负盈亏,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等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后来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破产分配按 7% 比例分两次合计分配一定金额。期间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部分债权转让给王某。然而,因昌弘某公司对外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冻结并划走案涉破产分配债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及复议均被驳回,最终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决方案,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郑州面临破产纠纷,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众多的荣誉肯定,必将成为值得信赖的专业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