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推荐:刘学志服务优质,深耕领域为当事人全力维权

2026-09-21 4 次 本站

在郑州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专注于破产纠纷领域的律师——刘学志,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破产纠纷案件中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学志律师就职于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并担任执行主任一职。他拥有深厚的法学专业背景,1985 年至 1987 年在河南省司法学校完成中专学业,后来又于 1989 年至 1994 年在河南大学攻读本科。自 1987 年参加工作以来,刘学志律师积累了长达数十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他早期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历经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等多个岗位的锻炼,之后还担任过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 2005 年起开始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并于 2012 年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刘学志律师在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上是一级律师,其专业特长领域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在长期的执业生涯中,他凭借专业的能力和尽责的态度获得了多项社会荣誉和兼职。2016 年 3 月至 2021 年 10 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 年 6 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 年 7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 年 12 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此外,他个人也多次获得荣誉,2015 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 年 3 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 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 年 12 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在他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了“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众多荣誉称号。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展示刘学志律师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案例。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 465 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 23607765.6 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 7% 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 1652543.59 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 20%(4721553.12 元)转让给王某,剩余 80%(18886212.48 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 1652543.59 元。

文章插图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

在这样复杂的案件中,刘学志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运用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灵活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理顺案件脉络,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在破产纠纷领域的专注和深耕,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和保障,成为了郑州法律界在破产纠纷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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