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企业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当企业遇到困境,甚至走向破产时,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为众多企业在破产纠纷中的首选。
刘学志律师拥有超过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主任等职务,并于2012年9月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他不仅是一位一级律师,还多次获得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颁发的“律师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在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破产重整、清算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此外,他还担任过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由于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外地法院驳回。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再次被驳回,并明确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随后,二人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刘学志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如果您正面临破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不妨寻求他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