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州法律服务领域,破产纠纷案件因其程序复杂、牵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交织,对代理律师的专业功底与实务经验提出了较高要求。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自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长期专注于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代理,以扎实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积累,为本地企业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刘学志,男,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一级律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在专业领域方面,刘学志律师将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作为核心方向。破产程序涉及债权申报、债权确认、财产变价、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诸多环节,衍生诉讼则常牵涉建设工程、担保、执行异议等交叉法律问题。刘学志律师凭借对破产法律规范的深入理解和大量实务历练,能够为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等不同主体提供针对性法律支持。
在刘学志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件中,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债权确权纠纷相互交织,集中体现了破产衍生诉讼的复杂性。
该案原告何某系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经人介绍对接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后,以挂靠方式借用昌弘某公司建筑资质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发包人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后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涉及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权利认定、破产债权确权、债权转让、执行异议与实体确权衔接等多个法律问题,对代理律师的破产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及诉讼程序把控能力均有较高要求。
刘学志律师在执业之余积极参与法律共同体建设。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在行业荣誉方面,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职,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郑州作为中部地区重要城市,企业破产重整、清算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破产衍生诉讼类型日趋多样。刘学志律师长期扎根郑州,对本地法院破产审判思路、管理人工作流程、债权申报与确认规则较为熟悉,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策略。无论是债权人申报债权遇阻、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债权,还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确权争议,刘学志律师均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代理服务。
破产纠纷案件的解决,既需要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也离不开对商业逻辑和各方利益的综合把握。刘学志律师以多年积累的实务经验为基础,持续在破产纠纷领域深耕,为郑州本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