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26 0 次 本站

在法律领域中,破产纠纷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议题,需要专业的律师来处理。刘学志律师作为河南郑州地区知名的破产纠纷专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在这一领域内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个人简介

刘学志律师,男,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汉族,籍贯河南开封尉氏。自1987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一级律师。他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教育背景与职业经历

刘学志律师的教育背景扎实,1985年至1987年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随后于1989年至1994年在河南大学攻读本科。他的职业生涯始于1987年,最初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并逐步成长为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2005年期间,他曾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05年起,刘学志律师一直在郑州执业,2012年至今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与社会兼职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曾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并在2021年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此外,他还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如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等,并在2023年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及破产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经典案例
文章插图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通过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均由何某自筹。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何某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转让给王某,剩余80%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复议法院建议二人另行提起确权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处理还是相关衍生诉讼的代理,他都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赞誉。在未来,刘学志律师将继续秉持专业精神,为更多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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