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债权确认、衍生诉讼、挂靠施工与破产分配交织的场景,往往牵涉多方主体与多重法律关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自执业以来持续聚焦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领域,凭借一级律师的专业资质与多年实务积累,在复杂破产纠纷中形成了一套清晰的办案思路。
刘学志,1966年2月生,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一级律师。1985年至1987年就读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后于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1987年进入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工作,从实习律师起步,历任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至2005年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其专业特长领域明确指向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这一方向的选定,与其长期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沉淀密切相关,也与其在行业组织中的履职经历相互印证:2017年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同年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在刘学志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债权确权纠纷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得到集中呈现。
该案中,实际施工人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经介绍对接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以挂靠方式与出借资质的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并由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昌弘某公司与发包人宇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及竣工验收均由何某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按7%比例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此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的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并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作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包括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为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等。
该案的价值在于,实际施工人在挂靠链条中的实体权利,不能仅凭执行程序的形式审查获得救济,而需回到破产受理法院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刘学志在代理中围绕挂靠关系的真实性、资金流转的实际路径、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的既有效力等环节展开论证,为当事人在破产分配款被划扣后的权利主张提供了清晰路径。
除个案办理外,刘学志在行业管理与律所建设方面亦有持续投入。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自2012年9月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以来,其带领律所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破产纠纷的复杂性,往往不在于单一法律条文的适用,而在于程序衔接、主体识别与权利顺位的综合判断。刘学志以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为专业锚点,在挂靠施工、债权确权、破产分配等交叉领域持续积累实战经验,其办案路径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参照的样本。对于身处破产程序中的当事人而言,选择在破产领域有长期深耕的律师,往往意味着更清晰的权利预期与更稳健的程序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