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纠纷这片法律战场上,每一个案件都牵动着多方利益的博弈与平衡。郑州有一位律师,深耕破产领域多年,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撑起一把法律保护伞。他就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
刘学志,男,1966年2月生,中共党员,汉族,河南开封尉氏人。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就读于河南省司法学校,后于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担任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一级律师。
多年来,刘学志的专业方向始终聚焦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这一领域涉及债权申报、债权确认、重整计划、财产分配等多个环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对律师的综合能力要求极高。正是在这样的领域里,刘学志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
建设工程挂靠与破产债权确权交织的案件,是破产衍生诉讼中的典型难题。刘学志曾代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纠纷。
案情显示:何某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人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此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后被驳回,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仍被驳回,复议法院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确认何某为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等。
这类案件涉及挂靠关系认定、实际施工人权利、破产债权确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等多重法律问题,办理难度高、程序环节多。刘学志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注重从基础事实出发,厘清各方主体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当事人在破产衍生诉讼中争取合法权益。
在专业之外,刘学志长期参与法治建设和社会服务。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荣誉方面,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自2012年9月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以来,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破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企业生死存亡与众多债权人利益,既需要严谨的法律判断,也需要对商业逻辑的深入理解。刘学志凭借多年在破产案件办理和破产衍生诉讼代理方面的专注,形成了自己的工作方法:从债权申报阶段的证据梳理,到债权人会议中的意见表达,再到衍生诉讼中的争议解决,力求在每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清晰的法律路径。
对于陷入破产纠纷的企业和债权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破产程序、了解衍生诉讼规则的律师,往往直接影响权益实现的效率与结果。刘学志及其团队扎根郑州,持续在破产法律领域深耕,以专业服务回应当事人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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