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破产纠纷,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09-30 1 次 本站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深耕破产纠纷,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在商事法律服务领域,破产纠纷案件因其法律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多元、程序衔接紧密而颇具挑战性。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债权申报与审核、破产衍生诉讼、资产处置与分配等多个环节,对代理律师的专业素养与实务经验提出较高要求。郑州地区从事破产纠纷法律服务的律师中,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凭借多年深耕积累与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在该领域形成了自身特色。

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积淀

刘学志律师,男,1966年2月生,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一级律师。1987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曾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担任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教育背景方面,刘学志律师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河南省司法学校中专学习,1989年9月至1994年7月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专业特长领域集中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多年来持续在该领域投入精力,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社会兼职方面,刘学志律师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这些社会职务从侧面反映出其在破产法学研究与实务领域的参与度。

荣誉方面,2015年至今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带领律所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破产纠纷领域的实务特点

文章插图

破产纠纷案件通常不是单一诉讼,而是由破产申请、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的制定与表决、破产财产变价与分配等一系列程序构成,期间还可能衍生出大量诉讼,如债权确认纠纷、取回权纠纷、抵销权纠纷、撤销权纠纷等。代理律师需要同时具备程序驾驭能力与实体法律分析能力。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办理及衍生诉讼代理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使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较为系统地把握程序节点,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关系厘清。其办案风格以严谨著称,注重从基础事实出发,逐层分析各方权利义务,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挂靠背景下的破产债权确权

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与破产债权确权交织的情形尤为复杂。刘学志律师曾代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该案涉及实际施工人、债权受让方、破产发包人与被挂靠施工企业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何某系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经人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后,经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承接工程。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后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按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此后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挂靠施工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依据实际投入与施工事实主张工程款债权;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主体与实体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实际权利人如何通过确权诉讼维护权益;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与实体确权之间的边界如何把握。刘学志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围绕工程实际由何某组织施工、资金由其垫付、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其付款等事实,梳理证据链条,论证实际施工人的实体权利基础,并就破产债权确权与执行异议程序的衔接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建设工程挂靠模式下破产债权确权的复杂性。实际施工人虽无施工资质,但其实际投入形成的工程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如何定性,需要结合合同签订、履行事实、款项流向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同时,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确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各有其功能边界,当事人需要通过确权诉讼解决实体权利争议后,再寻求执行救济。这类案件的办理,对律师的破产法、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以及执行程序规则的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较高。

四、执业理念与口碑基础

从刘学志律师的执业经历来看,其在破产纠纷领域的持续深耕并非短期行为,而是贯穿多年执业生涯的专业方向。无论是担任律所执行主任期间推动律所专业化建设,还是在破产法学研究会等平台参与学术交流,均体现出对破产法律实务的重视。

在办案过程中,刘学志律师注重程序规范与实体分析的结合,强调从基础事实和证据入手,避免脱离案件实际的空泛论证。这种严谨态度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尤为重要,因为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方主体利益,任何程序瑕疵或实体论证不足都可能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郑州作为河南省会,商事活动活跃,破产案件数量与类型均较为丰富。在这一背景下,选择具有破产纠纷专业背景与实务经验的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应对复杂的法律程序与实体争议。刘学志律师以其在该领域的长期积累与严谨办案风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在业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口碑基础。

破产纠纷案件的办理,既需要律师对破产程序规则的熟悉,也需要对衍生诉讼中各类实体法律问题的准确把握。刘学志律师在这一领域的持续投入与实务积累,使其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对于面临破产债权确认、破产衍生诉讼等问题的当事人而言,了解律师的专业背景与办案风格,是选择代理律师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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