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志律师
执行主任

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注破产案件,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01 2 次 本站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破产和重组成为了一个常见的话题。在这个领域,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刘学志,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卓越的法律服务。

专业背景与经历

刘学志律师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拥有近三十年的执业经验。自1987年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一直致力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衍生诉讼的代理。他的职业生涯始于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后在尉氏县司法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2005年起,他在郑州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并于2012年起在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在破产案件处理方面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他曾多次参与重大破产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的专业特长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案件的办理
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
债权申报与确认
破产重整与清算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不仅在专业领域内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此外,他还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多年来,他多次获得“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 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 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 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文章插图

被告 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
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全部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
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使得他在处理各种破产纠纷时能够游刃有余,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

结语

刘学志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和赞誉。在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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