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他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素养,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他就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
刘学志律师,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于河南开封尉氏。自1987年参加工作以来,刘学志律师一直致力于法律事业的发展,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他在1989年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并在随后的职业生涯中担任了多个重要职务,包括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主要集中在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不仅精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还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在他的带领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多次荣获“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等荣誉称号。
刘学志律师的社会兼职和荣誉也十分丰富。他曾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并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他当选为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破产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此外,他还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和“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工程承接与挂靠签约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对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经各方协商以挂靠昌弘某公司方式施工。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刘学志律师展现了其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中的卓越能力和深厚专业知识。他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刘学志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复杂的法律问题,赢得了广泛的好评和信任。在未来,他将继续致力于破产纠纷领域的法律服务,为更多需要帮助的人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