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办理中,债权确权、挂靠施工、执行异议交织的复杂局面,往往让当事人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律师,凭借一级律师的专业积淀与十余年破产领域深耕,将破产衍生诉讼的办理转化为一套可拆解、可验证的技术化路径,为当事人在破产重整的迷局中寻得实体权利的落点。其执业轨迹与办案方法论,为郑州破产纠纷法律服务提供了一个值得观察的样本。
刘学志,1966年2月生,河南开封尉氏人,中共党员,汉族。1985年至1987年就读于河南省司法学校,1989年1月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后于1989年至1994年在河南大学完成本科学业。1987年7月起,他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原尉氏县律师事务所)从实习律师起步,历任律师、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至2005年3月任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2005年3月起在郑州执业,2012年9月至今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这种"司法行政+执业律师"的复合经历,使其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对程序衔接、管理人与法院的沟通节点、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有着更为立体的把握。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他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2017年6月入选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专业方向的持续聚焦,为其在破产法领域的技术积累提供了学术支撑。
破产衍生诉讼的难点,在于同一笔款项上叠加了合同效力、实际施工人身份、债权转让、执行查封等多重法律关系。刘学志律师的办案思路,是将这类复合纠纷分解为"基础合同关系—实际权利归属—破产债权确权—执行回转"四个技术环节,逐层推进。
以其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挂靠叠加破产债权确权纠纷为例:实际施工人何某无建筑施工资质,经介绍以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承接宇风某公司研发中心项目,双方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均由何某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按7%比例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此后何某将案涉债权的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因昌弘某公司对外另负债务,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该笔分配债权,并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作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复议法院再次驳回,并明确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在这一案件中,刘学志律师的代理工作并未停留在"主张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口号层面,而是围绕三个技术支点展开:其一,以《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宇风某公司向何某个人账户付款的流水,构建"名义承包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证据链;其二,将债权转让协议与破产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分配比例对应,明确王某受让20%债权的具体金额与行权基础;其三,针对执行程序已划扣分配款的既成事实,把诉讼请求锚定在实体确权与款项返还的衔接上,而非在执行程序中反复消耗。这种"先确权、后回转"的步骤设计,正是破产衍生诉讼技术化办理的典型体现。
刘学志律师的专业特长领域明确指向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2015年至今,他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担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期间,律所获得"河南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全省律师行业党建优秀基层党支部""郑州市优秀律师事务所""郑州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示范单位""郑州市优秀公益律师事务所""郑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等称号。
对当事人而言,选择破产纠纷律师的核心考量,不在于头衔的堆叠,而在于其能否在破产程序的刚性框架内,把复杂的权利主张转化为法院可以审查、可以裁判的技术方案。刘学志律师的办案路径显示:破产衍生诉讼的胜负手,往往藏在合同文本、付款流水、债权申报材料与执行文书的交叉比对之中,藏在对"程序性审查"与"实体确权"边界的准确把握之中。将每一个环节拆解到位、将每一份证据对应到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才是破产纠纷中护航当事人权益的可靠方式。